2004年8月1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死囚”被关839天无罪开释
已申请国家赔偿20万元
梁新宇 汪文汉

  在湖北枣阳市,两年前有一名高中女生在上学途中被人强暴后杀害。案发后不久,该女生的“二叔”、时年56岁的农民杨锡发因涉嫌强奸被逮捕。不久,杨锡发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在今年6月,“死刑犯”杨锡发却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无罪释放。
    
  少女路上遇害
    2002年2月18日(农历正月初七)上午9时许,湖北枣阳市吴店镇柴家庙村蒋家湾18岁的阿莲背着书包到枣阳市某高中参加寒假补课。柴家庙村离原清潭镇街道约有35公里,阿莲须走山间小道步行约1个小时到清潭镇,到姑姑家拿了被子再乘车去学校。
    第二天,阿莲父亲钱国光送二女儿去清潭镇某中学报名,顺便去看望在清潭镇居住的阿莲的姑姑钱国秀。他从钱国秀处得知,阿莲根本没到姑姑家拿被子。这让他大吃一惊,阿莲没拿被子,这说明她根本没去上学。阿莲去哪儿了?
    钱国光立即到阿莲的学校去问,教师说阿莲根本没到学校。钱国光开始到处打听阿莲的下落,起初,家人并不十分在意,以为阿莲到亲戚和朋友家去玩了,想逃避补课。转眼几天过去了,还是没有阿莲的踪影。这时家里人慌了,便发动所有的亲戚朋友、阿莲的同学、村民寻找。
    2月27日,也就是阿莲失踪的第9天上午9时许,阿莲的姑姑钱国秀在蒋家湾山坡上寻找阿莲时,在树林里发现了一只女鞋,经仔细辨认,是阿莲的鞋子。钱国秀便继续往树林里寻找,却看到了惨不忍睹的一幕:阿莲惨死在树林中。
    钱国秀立即报案。枣阳市公安局刑侦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鉴定,确认死者系生前被人强暴后被勒颈致机械性窒息而亡。
  “二叔”被判死刑
    专案组民警对案发现场周围20多公里范围内展开拉网式调查,重点调查案发时村民的活动方向、活动时间。
    经过摸排,柴家庙村三组村民杨锡发有重大作案嫌疑。阿莲家与杨锡发家同在蒋家湾,阿莲的父亲钱国光与杨锡发是姨表兄弟,阿莲平常称杨锡发为“二叔”。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杨锡发有两点值得怀疑:一是有村民证明在阿莲失踪当天,杨锡发在上午9时许推着自行车从蒋家湾到清潭镇街道,而当警方去询问杨锡发时,他却否认他推有自行车。二是杨锡发相貌猥琐,老伴已去世14年,有村民反映他平时行为极不检点。
    于是,公安机关决定传唤杨锡发。经过讯问及调查后,杨锡发承认了自己强奸、杀害阿莲的犯罪事实。
    2002年4月14日,枣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杨锡发。
    2002年11月至2003年6月,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枣阳先后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了如下“犯罪事实”:2002年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杨锡发离家骑自行车去清潭,行至清潭西茶场黄土堰下坡处,遇见本村的阿莲,即产生奸淫之心。杨锡发随阿莲反转行至蒋家湾山坡处,提出与阿莲发生性关系,遭到阿莲的拒绝。杨锡发见四周无人,便将自行车藏在路边茶林里,强行把阿莲挟持到山坡下的树林中,先用拳头对阿莲进行殴打,继而又用石块击打阿莲的头部,致阿莲昏迷后,对阿莲实施了强奸。后见阿莲还有呼吸,杨锡发怕阿莲醒后告发,又生杀人灭口之心。他解下阿莲的两根鞋带,勒阿莲的颈部,致阿莲死亡。被告人杨锡发又将阿莲的尸体和物品移至山坡下的一灌木丛中,并用草、枯树枝及折断的新鲜松树枝掩盖后逃离现场。
    法院还指出,至于杨锡发在辩解中提出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有刑讯逼供和诱供行为,经查,视听资料显示公安机关在对其讯问调查以及带其指认现场时均无逼供或诱供行为,故其辩解的理由不能成立。
    2003年6月3日,襄樊市中院认定杨锡发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重审被判无期
    杨锡发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被害人阿莲的父母也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判杨锡发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5万元。
    湖北省高级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锡发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3年8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襄樊市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003年10月16日,襄樊市中院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锡发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并杀人灭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10月31日,襄樊市中院作出判决:杨锡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同时判决杨锡发赔偿阿莲的父母经济损失3400元。
  终审无罪释放
    虽然杨锡发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但他还是想上诉。他聘请了湖北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伟、丁雪松为自己辩护。
    2004年3月28日,杜伟律师把上诉状递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阿莲的父母对原审附带民事的判决同样不服,提出民事上诉,请求判令杨锡发赔偿丧葬费等共计25万元。
    那么案发当天杨锡发到底在干什么呢?
    据杨锡发介绍,当天上午9时30分,他从蒋家湾骑自行车去清潭街的大儿子家,让大儿子找拖拉机帮忙耕地。由于自行车轮胎没气了,他只好推着自行车走。大约10时25分许,杨锡发赶到大儿子家,发现没人。他给自行车打气后又到清潭街大桥头的大女儿家,看到大儿子正在那里看影碟。由于大女儿要卖菜,比较忙,而大儿子和媳妇好像刚吵过嘴,儿媳妇正在气头上,杨锡发没吃午饭便离开了清潭街。由于从清潭回家的路上坡较多,杨锡发一路上很多时候都推着自行车走,他于下午1时左右回到家中。
    杨锡发说,他出门时间与阿莲离家时间相差50多分钟,自己只有走路的时间,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杨锡发的辩护律师杜伟提出了两个辩护意见:本案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主要是上诉人杨锡发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阿莲的被害经过并未查实。“证据不足”主要是本案的证据不确实。上诉人口供有22份之多,前4次口供均否认作案,后来的有罪供述也是前后矛盾,没有一份口供与现场、尸检情况完全吻合。
    今年5月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湖北省高级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所列举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杨锡发强奸并杀害被害人阿莲的事实,并于6月2日作出裁定:撤销襄樊市中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杨锡发无罪。
    6月17日,被关押了两年零3个月的杨锡发终于离开枣阳市第一看守所回家。该案在枣阳市引起了极大的轰动,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
    7月10日,杨锡发委托律师向襄樊市国家赔偿委员会提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申请20万元国家赔偿。
    为什么提出这么高的赔偿金额?据杨锡发说,因为襄樊市人民检察院和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捕错判,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839日之久,在枣阳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其双眼几近失明,几乎丧失劳动能力,且家中的住房也在羁押期间被阿莲的家人捣毁,家庭财产毁损殆尽。不仅如此,他被羁押期间,其子女被人在背后说三说四,弄得几乎无法在当地生存,只好远走他乡。杨锡发无罪释放后仍然不敢回家,在枣阳市城郊租用了一间民房过着艰苦的生活。
    据悉,襄樊市国家赔偿委员将对此择日作出裁定。(本文除杨锡发外其余当事人均为化名)